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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有何区别?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次数:15次

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定金”与“订金”的读音相同,很多人常常不会注意且会混淆。它们虽然读音相同,且在字面上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效力和后果上却有着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两者的差异对于人们在日常交易中尤为重要,以免因概念不清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定金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因支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支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若是因为收取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              

同时定金有以下几个条件:1、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2、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定金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明确约定;3、定金合同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定金未交付的,合同不生效。

最后,若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即如果定金不足以偿付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是可以主张超出定金部分损害赔偿)

二、订金

订金只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一个习惯用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践中一般是指交易中先期支付的行为,也就是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

三、二者区别

二者本质的区别在于法律对定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能够适用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起到担保作用。而订金则没有上述性质,例如支付订金一方给收取订金方造成损失的,收取订金方在从订金中扣除损失后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支付订金方;如果未给收取订金方造成损失,收取订金方应当全额返还订金。当收取订金方违约时,支付订金方无权要求收取订金方双倍返还订金,因收取定金方违约给支付定金方造成损失的,支付订金方只能另行维权。

四、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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