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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主张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处理规则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9-13   浏览次数:257次

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主张的建筑面积不一致是经常出现的情形。对此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该规定可以作为处理此类问题的规范依据。下面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871号),本案中,xxx主张其未登记的37.48平方米房屋面积也应纳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无证房屋认定小组”经调查后未予认定为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故其主张难以成立,法院最终驳回了严祥的诉请。裁判文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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