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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悄悄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5-17   浏览次数:49次

导读:公司注销就意味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灭失,公司注销后原有的债务也一笔勾销。但是公司注销的前提是需要进行清算,而公司清算需要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实践中有股东不愿意告知债权人希望静悄悄地注销公司,甚至虚构清算报告那么公司被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这个案例提醒各位股东(清算组成员),不通知不公告即注销公司的办法不可行,清算组成员很可能被判承担责任!

 

【案例】

【林铭洋、林华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号:(2015)民申字第916号

      由:清算责任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股东在自行清算的过程中,明知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权,既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反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当事人的违法清算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涉股东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作为股东也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非因破产原因解散后,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所进行的清算活动。适用该解散清算程序的前提是公司的财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当公司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据此,本案中,申请人林铭洋和林华夫妻作为康宇公司、永恩公司的仅有两名股东,分别担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自行清算的过程中,在明知该两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案涉烟台银行债权的情况下,既未通知烟台银行申报债权,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反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烟台银行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关于申请人林铭洋、林华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问题,一方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的违法清算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债权人烟台银行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故原审判决将申请人的违法清算行为给烟台银行所造成的损失认定为债权本息的全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一方面,在债务人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的制度设计,在保证债权人就公司全部财产公平受偿的同时,也为债务人企业提供了破产免责的救济。该破产免责的法律后果在合法免除债务人企业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的同时,也隔断了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使得股东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林铭洋、林华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作为股东的林铭洋、林华也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申请人林铭洋、林华亦应当对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撤销驳回林铭洋、林华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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