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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朦朦
笔者近期接到几个关于拿到京户,想提前离职或者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咨询赔偿问题,下笔者结合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近些年法院判例、相关法律规定,对该问题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和解释:
一、“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区别
纵观《劳动合同法》全部条款,提及劳动者需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仅有第22条(专业技术培训)、23条(竞业限制条款)以及第25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北京户口与专业技术培训、竞业限制,又不是同一概念或者不是被包含的概念。所以这也是早期法院在受理单位诉请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时,存在不予支持违约金的情况。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审判法院大多认为北京户口系重要稀缺资源,开始支持劳动者就单位损失支付赔偿金,是的,不是违约金,是赔偿单位损失。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本市户口,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金,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确因劳动者违反了《民法典》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笔者在对本问题进行总结和解释时,曾犹豫是否将“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问题进行解释,因为毕竟对于劳动者来讲,这两概念的区分,并不影响其对案件的咨询或者了解,但笔者在查看近些年案例后,发现有单位在诉请赔偿时,另外还诉请了违约金,所以最终还是决定对此做个简单的解释。
二、影响赔偿金额的主要因素
1、双方约定情况即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
从常理逻辑讲,约定的服务期越长、违约金越高,往往最后向单位赔偿的数额也就越高,例如,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约定服务期限8年,违约金50万”的劳动者最终赔偿的数额会高于“约定服务期限3年,违约金10万的” 的劳动者。
2、实际工作年限
为劳动单位贡献年限越长,最终赔偿金额会越低,这一点也不难理解。
3、离职原因
因劳动者提前离职不能简单认定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劳动者提前离职的原因,自然成为法院审查的焦点之一。对于离职原因的审查,法院往往要求,劳动者对提前离职作出合理且充分的解释,“合理且充分”的要求,也就说明对该主张的举证要求是非常高的。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做好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等。因此提出离职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劳动者,可以考虑从以上方面提出辩解意见和证据。
4、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包括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资收入情况、单位损失情况、双方是否就离职赔偿达成过协商意见等因素。
以上是笔者根据近几天咨询,简单总结的劳动者取得北京户口后提前辞职,赔偿单位损失需考虑的因素。至于知晓这些因素,实践中如何实操、如何谈判、如何应诉等问题,遇到相关问题的读者,可以带着材料与律师再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33、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
北京市法院劳动关系诚信建设十大典型案例之九:周某与某证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取得北京户口后提前辞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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