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66166678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产按份共有问题探讨 —— 陈某诉王某离婚案分析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4-26   浏览次数:10次

在婚姻关系中,房产作为重要的共同财产,其分割问题一直是离婚案件中的焦点。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陈某诉王某离婚案,探讨离婚时房产按份共有的分割问题,以及法院在裁判中的法律适用和价值取向。

一、基本案情

陈某与王某于2005年相识,2011年结婚,婚后因矛盾分居并于2020年提出离婚。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为陈某占99%,王某占1%。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产的分割比例产生了争议。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并支付王某150万元补偿款。陈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经再审,法院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给付王某房屋补偿款36780元。

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夫妻间关于房产按份共有的书面约定。再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已明确约定了按份共有的份额比例,且王某在登记机关的询问记录上确认了这一登记事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约定和登记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

三、法律适用与价值取向

本案中,法院在裁判中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约定财产制。同时,法官也提到,在极特殊情况下,如果出资与产权登记份额悬殊,可能需要通过判决进行调整,但这种调整需要受到严格约束,只有在造成明显不公平时才能酌情调整。

四、案例分析

(一)房产按份共有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并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份额比例明确。这种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反映了夫妻双方对财产权利的分配达成了共识。再审法院的判决尊重了这一约定,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二)书面约定与物权登记的关系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的书面约定与物权登记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书面约定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而物权登记则是这一意愿的法律确认。法院在裁判中将两者结合起来,确认了书面约定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财产分割。

(三)公平原则的适用

尽管夫妻双方对房产的份额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但法院在裁判中仍需考虑公平原则。在本案中,考虑到王某对房屋的实际贡献较小,且存在对陈某感情的伤害行为,法院最终调整了补偿款数额,体现了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同时,适当考虑公平原则。

五、结论

陈某诉王某离婚案为我们提供了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中房产按份共有问题的有益参考。法院在裁判中既尊重了夫妻双方的书面约定,又适当考虑了公平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财产关系调整的审慎态度。本案的裁判思路和价值取向对于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推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家庭财产分割问题的深入探讨和公正处理。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既要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又要考虑公平原则,力求在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实现财产分配公平之间找到平衡点。这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以及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一条: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二)
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服务热线
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

010-66166678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