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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二)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5-07   浏览次数:30次

案例六

邹某某与四川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劳动者权益保护 工伤认定 热射病

【基本案情】

罗某某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工人。2018年7月19日19时,罗某某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突然晕倒,后送医院治疗,7月25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罗某某的《出院病情证明书》记载:“1.热射病;2.左侧额颞顶枕叶-基底节区大片梗塞……”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符合热射病并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四川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为,罗某某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且申请人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或者证明书,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邹某某(系罗某某妻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某区法院一审认为,不管是中暑还是晕倒后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梗死,均不是罗某某本身的疾病,而与其在高温的工作环境中连续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因工受伤(死亡),判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某某在医院的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罗某某在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的事实。司法鉴定不是职业病鉴定机构作出的职业病鉴定,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邹某某的诉讼请求。邹某某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  邹某某于2021年2月24日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四川省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  省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调查核实后查明,邹某某未能补正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原因是某市没有具备对职业性热射病进行诊断资质的机构,邹某某向当地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诊断申请均未被受理。邹某某申请检察监督后,向具备职业性热射病诊断资质的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以下简称华西四医院)提出诊断申请。鉴于邹某某自身无法提供罗某某的职业史证明等材料,检察机关应邹某某和华西四医院请求,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出具《关于罗某某的情况说明》。华西四医院作出结论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市人社局和工程公司均无异议。

监督意见  省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属于行政诉讼的新证据,能够证明罗某某患有的热射病属于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遂于2023年11月14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  2024年4月2日,省法院开庭再审本案,省检察院检察长和省法院院长同庭履职,当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市人社局表示接受法检两院建议,实质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邹某某当庭表示认可并撤回再审请求。省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推进治理  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覆盖面较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防治意识不强、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程序复杂等问题,省检察院、省法院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工作建议,联合召开劳动者权益保障座谈会,共同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典型意义】

工伤认定是受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人民检察院办理工伤行政确认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发现裁判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等确有错误,或者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人社部门依法认定工伤,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四川省检察机关认真深入审查劳动者未被认定工伤的原因等,依职权开展调查核实,在邹某某提供了热射病职业病诊断证明的新证据后,依法提出抗诉。再审中,人民检察院会同人民法院开展实质性化解,人社部门主动纠正原行政行为,邹某某撤回再审请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诊断难、周期长等工伤认定问题,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完善职业病防治、认定和保护体系,共同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七

范某海与新疆某县人社局、社保中心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诉讼执行监督 劳动者权益保护 工伤保险 先行支付

【基本案情】

范某海系新疆乌鲁木齐某公司员工,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2013年7月,范某海在某县工地工作期间,从车辆驾驶室摔下致颈椎骨折,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三级。县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给予范某海工伤保险待遇等142万余元。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赔偿未能到位。2021年7月,范某海向公司注册地社保中心申请先行给付,该社保中心答复应由实际经营地某县社保中心办理。范某海遂向某县人社局、某县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县人社局书面答复不予办理。范某海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0月,某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某县社保中心依法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范某海认为判决未明确先行支付的金额申请再审,后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9月,范某海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判决未直接确定先行支付金额,并无不当。市检察院审查中了解到,范某海的真实诉求是尽快获得足额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判决生效已经一年,县社保中心仍未履行先行支付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县社保中心辩解未履行判决的原因是支付系统无法核算金额,而且不确定是否应由其支付。理由是,本案工伤发生于2013年,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于2016年开始执行,该意见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在生产经营地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不应当依照该意见判令其承担支付义务。为打消行政机关疑虑,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等参加。最终一致认为,该意见是对《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中有关管辖问题的明确,按照程序从新原则,应当适用。检察机关遂依法向某县社保中心提出检察建议。某县社保中心积极申请上级支持,解决系统不能核算的问题,于2013年12月14日向范某海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27万元,自2024年起,每月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2680余元。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有利于职工受伤后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检察院办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本着解决受伤职工急难愁盼的态度,既要审查生效裁判是否存在不当,确保裁判结果公正,还要监督纠正诉讼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执行到位、合法。本案中,某市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认定范某海监督申请理由不成立,同时发现行政机关因对相关规定的溯及力存在不同认识,进而迟迟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遂通过公开听证消除了分歧,并依法开展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敦促行政机关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村劳动者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农村劳动者权益 检护民生 农机安全

【基本案情】

吉林省桦甸市位于吉林省东南部丘陵山区,地块细碎凌乱、坡多台多埂多、形状不规则,大中型农业机械难以进地作业,小型农机使用较为普遍。自2020年至今,桦甸市范围内因无证驾驶农机、私自改装、违法上路、使用违法拆卸和拼装农机、擅自拆除安全防护、操作使用不当等原因出现死亡、重伤和轻伤等事故多发,且受伤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农机伤人的伤害程度较为严重。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5月初,“益心为公”志愿者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桦甸市院)反映本案线索。桦甸市院决定立案调查。经向桦甸市人民医院、中医院调取近年来因操作农机致伤情况,查明农机致伤145人,其中2020年39人,2021年47人,2022年59人,同比分别增长20.5%、25.5%,呈逐年上升趋势。在145起事故中,共造成轻伤96人、重伤48人、死亡1人,致伤农机多为单垄收割机、倒粮机及旋耕机。经与桦甸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身份信息比对,发现2020年以来因使用农机致残人员8人。

桦甸市院从农机生产、销售、使用、改装等多角度入手开展调查,实地走访农机制造、销售、维修企业,了解农机出厂标准、操作规范及安全事项等情况。深入全市10个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农机致伤人员46人。调查发现,农机登记不规范、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农机改装和带病作业等问题是引发农机事故的重要原因。

同年7月25日,桦甸市院依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针对无证驾驶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培训不实、组织考试走过场、未依法履行登记、报废和巡查等义务等违法行为,向桦甸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农机安全问题危害农村劳动者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桦甸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农机驾驶员岗前培训、规范考试流程与内容、农机安全知识宣传和完善机制等工作,出动执法人员21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10辆(次),累计安全检验农机车辆800台套,农机车辆落籍128台套。组织65人通过培训并考取驾驶证,发放反光条10万贴,发放《致农民朋友一封信》和各类农机宣传画册共计1.5万份,完善和实施农机登记制度、考试培训核查制度、销售登记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农机安全保护效果显著提升。

桦甸市院将本案办理情况上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辖区内其他市县也存在类似情形,遂决定作为市级院公益诉讼专案直接办理,经调查认为,全市范围内的农机安全问题更为复杂多样,涉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多个监管部门,2023年11月7日,吉林市院向吉林市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组织多部门协同履职。市政府接到建议后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交通管理部门成立全市农机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从强化制度完善、细化管理责任、推动源头治理、构建协调机制、加强宣传培训等五个方面,全面堵塞农机安全监管漏洞,形成农机安全防范长效机制。针对农村劳动者农机受损后的评残和医保报销问题,吉林市院协调医保部门和残联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申报流程,切实高效为农村劳动者提供便捷服务。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涉农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全方位调查的基础上精准有效开展监督,找准保障农村劳动者权益的发力点。农机安全关乎农村劳动者生命健康权,是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检察机关针对农机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开展全方位的社会调查,精准督促行政机关在问题易发多发环节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劳动者生命健康。

(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以个案为切口,以一体化履职促推行政机关协同发力,形成长效机制助推社会综合治理。为形成农民劳动者权益保障合力,检察机关坚持一体履职,从多个问题环节和多个部门职能中精准溯本查源,督促市级人民政府和多个主管部门融合发力,形成农机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堵塞农机安全监管漏洞,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解决农机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突出问题。针对农村劳动者伤后评残和医保报销问题,推动相关单位为农村劳动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做实做优检察为民。

“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最高检发布了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包括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对困难劳动者依法支持起诉、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等,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

记者: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请问发布这批案例的考虑是什么?

答:恰逢“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这是今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下面我谈一谈发布这批案例的三点考虑。

一是,检察机关要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将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做好检察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最高检发布这批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引导全国检察机关用心用情办好劳动争议等关乎人心向背的民生案件,更加主动找准运用检察力量做实司法为民、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

二是,检察机关要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充分运用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今年2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围绕重点人群及民生热点确立了11项行动重点,其中第一项重点内容就是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特别是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检察机关将以发布此次典型案例为契机,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积极参与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不断加强民生司法保障。

三是,各地检察机关要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办案基本价值追求,切实解决劳动者急难愁盼。这批典型案例只是检察机关办理涉劳动者案件的一个缩影,全国检察机关将持续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价值追求,通过办好包括涉劳动者权益保护在内的每一个民生案件,主动将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进一步做实做优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记者: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加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力度。我们也注意到,受后疫情时代经济缓慢回升等因素影响,因经营遇到严重困难而导致欠薪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刑事案件时有哪些考虑?刑事检察部门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如何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呢?

答: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加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力度,依法严惩恶意欠薪行为,不断加强能动履职,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拿到工资,保障最基本的民生底线,对此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

我们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全国检察机关持续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根治欠薪的决策部署,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强化立案监督等方式依法履行检察办案职能,聚焦打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等恶意欠薪行为,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2024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260件、264人,依法受理审查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799件、936人,依法提起公诉222件、240人。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加强联系,与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督促公安机关立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47件53人,有效避免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拖延懈怠侦查等问题的发生。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优先、及时、足额支付。2024年1至3月,检察环节共追讨欠薪2700余万元。

我们立足准确把握“三个善于”,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践中,因后疫情时代经济缓慢回升等因素影响,一些小微企业因经营遇到严重困难而导致欠薪情况时有发生。在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案件、帮助劳动者追欠挽损的同时,注重把握好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真诚认罪悔罪、尽力足额补救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法从宽处理,最大程度减少因涉罪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进而更好维护劳动者薪酬权益,避免引发新的次生矛盾。精准确定打击对象,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欠薪数额未达法定追诉标准的,或并非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恶意欠薪行为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落实宽严相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把握审查逮捕条件,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符合逮捕条件、确有逮捕必要的依法批准逮捕,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4年1至3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捕161人。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单位)真诚认罪悔罪、尽力足额补救支付劳动报酬、及时开展企业合规整治的,依法作出不诉决定317件392人。

我们注重四大检察协同发力,推动权益保障的常态化、制度化。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四大检察”的协调配合,加快线索流转移送,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在强化内部协作的同时,注重横向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此外,全国检察机关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促进诚信建设。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五年发布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共计27件,通报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的工作情况与案件办理情况。通过以案释法,促进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提高企业法律意识与合规建设,促进用工单位和个人守法经营,彰显司法机关聚焦人民群众关切、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坚强决心。

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持续把依法惩治恶意欠薪作为“检护民生”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等办案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根治欠薪提供司法保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普通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记者: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来看,涉及劳动者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反映出哪些问题?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民事检察部门将如何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答:随着我国经济进入转型的关键时期,劳动者不仅在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障等基本权利保护方面有了更高要求,互联网共享经济催生的新业态行业用工模式也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检察机关受理的涉劳动者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加。2024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类的劳动争议案件1400余件,其中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30余件,提出抗诉近30件;受理的涉劳动争议支持起诉案件1.4万余件,对此检察机关支持起诉7400余件,其中涉及农民工的6300余件。

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来看,劳动争议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权益保障制度不到位,劳动领域矛盾纠纷多发。从检察机关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来看,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四类纠纷的比重达73.5%,有关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薪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妇女“三期”权益保障、职业病患者工伤认定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问题。二是农民工欠薪问题时有发生,劳动监管措施落实不够有力的情况较为突出。从检察机关受理的大量涉农民工讨薪案件看,农民工特殊工资支付制度并未充分落实,事后处罚效果不佳等问题依然存在。三是新业态就业人员法律地位不清,社会保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新业态就业人员与平台企业就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医疗待遇等劳动领域纠纷频发,新业态领域用工、非劳动用工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等需进一步规范。

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涉劳动者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着力实现有效监督,以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让劳动者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进一步加强涉劳动者权益案件的虚假诉讼监督,探索构建虚假诉讼案件查办的大数据平台和法律监督模型,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配合,努力健全多渠道监督和防控机制。进一步做实做优支持起诉工作,持续加强支持农民工讨薪起诉工作,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领域依法稳妥探索支持起诉的同时,综合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助提供法律援助等多种方式支持起诉,主动加强与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努力实现线索及时移送、案件协作配合、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有效衔接,形成整体合力,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记者:行政检察既维护司法公正、又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来,检察机关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方面,有哪些做法和举措?

答: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最高检院党组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部署要求,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抓手,强化行政检察履职担当,高质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我们立足高质效行政检察监督办案,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们结合行政检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安排,专门制发行政检察开展“检护民生”统计表,细化列举就业等重点民生领域以及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聚焦劳动就业领域行政案件,加大对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违法行为等监督力度,监督法院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依法及时执行,促进争议一揽子化解。

2024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劳动者权益保护行政检察案件1498件,其中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类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55件,监督审判机关公正司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社会保险资格、待遇并及时足额给付,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如四川某公司职工罗某某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人社部门和审判机关均认为不构成工伤,四川省检察院受理死者妻子监督申请后,成立以省院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查明罗某某因工中暑导致死亡,遂向法院提出抗诉,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使人社局最终认定罗某某为工伤,死者家属获得赔偿。又如,某建筑劳务公司等3个单位拖欠刘某等17人工资约24万元,人社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审判机关迟迟未立案执行,安徽省某县检察院依法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促使该案执行到位,解决了欠薪问题。

我们积极融入数字检察战略,推广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促进专项治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强化农民工权益保护,通过构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办理了一批涉农民工工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帮助61位农民工讨回薪酬48万余元,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工资专款账户6件,涉及金额340余万元。

今年3月,最高检第七检察厅专门印发通知推广该监督模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和应用好模型,并要求做好法律监督模型应用效果的数据统计报送和问题反馈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聚焦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促进源头治理,助力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

我们强化案例指引,及时编发行政检察助力根治欠薪典型案例,引领各地行政检察监督履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和引领作用,依法推进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解决。4月3日,最高检会同全国总工会印发“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欠薪”典型案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工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携手做好根治欠薪工作。

记者:随着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的不断拓展,职工权益保护领域已成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新着眼点。请介绍一下,“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公益诉讼检察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履职情况?

答:全国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工作,2024年1至3月共立案办理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161件。具体来说,我们着力开展了以下工作:

注重协同配合,凝聚保护合力。我们持续加强与人社、工会、住建、卫健等单位的协作。2023年3月,最高检办公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多单位联合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2023年底至2024年年初,最高检与全国总工会先后联合会签《关于协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会议纪要》《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强化检察监督与“一函两书”衔接协作,加强事前监督和风险提示、协同协作保护劳动者权益。各地检察机关自上而下同步加强与人社、工会、住建、卫健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落实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治理体系。我们注重加强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等融合履职。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和一体化办案优势,综合运用刑事打击、民事支持起诉、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多角度、多环节、多渠道助力劳动者权益保护,构建打击、保护、监督并重的综合保护格局。

聚焦重点群体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加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如,针对灵活就业的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新问题,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推动有序清退个体工商户、拓宽工会入会渠道、完善城市配套服务设施等,构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立体模式。强化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江西省检察院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落实残保金征收管理制度为切入口,推动残疾人就业权利保障,安置人数同比增长38.88%。突出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期”权益法治保障。江苏省扬中市检察院针对网络招聘中存在的“限男性”“男士优先”等情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对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监管的同时,督促完善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审核机制,对139条招聘信息纠正表述,并推动各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拓展妇女维权阵地。聚焦农民工欠薪整治开展公益保护。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取后行政机关未追缴补足的脱管问题,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及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跟进监督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推动创新“银行保函+商业保险”支付方式,守护好农民工群体的“钱袋子”。推动加强劳动者职业病预防。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检察院针对玻璃厂等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与工会“一函两书”的有效衔接促进依法行政,以个案办理推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同时,将检察建议转化为代表建议,形成多部门联动保护重点行业领域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长效机制。

加强法治宣传,强化社会支持。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案例宣传、公开听证、融合新媒体等方式,多维度打造普法宣传矩阵,着力构建劳动者权益保障社会支持体系。如上海市检察院依托松江公益诉讼宣传教育基地、青浦“最江南”实践基地等,联合工会组织打造职工权益维护普法宣传的前沿阵地,通过举办案例展示、专题研讨、主题培训等活动,推动普法宣传进企业、进园区,目前覆盖职工达万余人次,不断提升广大职工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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