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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之诉——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有补偿安置职责?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4-11   浏览次数:130次

笔者在代理强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因为当事人不清楚法律法规,委托律师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况,确认强拆违法之诉,因超期无法启动,因无法确认违法,就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该从哪种角度介入呢?下面笔者结合代理的相关案件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在代理王某某房屋被强拆案中,由于强拆发生在2011年,当事人于2018年才委托律师,强拆早已超过起诉期限。所以如何突破起诉期限的限制,成为当事人是否能最终获得补偿或者赔偿的第一大难点。


律师告知存在超期的风险后,当事人仍坚持委托律师维权。后随着律师代理本案,介入调查获知了本案并不是简单的强拆,而是案涉地块存在征收,当事人的房屋其实于2011年已纳入《某某三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征收范围。获知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本案终于迎来了解决强拆超期的诉讼机会,也就是本案可以尝试提起征收补偿,来解决被拆房屋的价值补偿问题。

律师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提起了诉请县政府履行补偿安置之诉,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以“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征收补偿安置,错列被告,经本院释明,应当变更为某县住建局,申请人拒绝变更”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后上诉至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裁定,驳回了当事人的上诉。

一二审虽然败诉,但律师与当事人协商,并告知当事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和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的规定,做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法律规定的就是县级人民政府,诉请县级政府履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议本案另行启动履责之诉之前,还是有必要申请再审。

然再审过程中,其实也遇到了麻烦,因为根据当年还有效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现试点已结束)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考虑到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被驳回的可能性较大,而本案其实不是对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的存在异议,故而律师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本案的再审。最高院再收到再审申请后,就本案应当由最高院再审,还是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与律师进行了沟通。律师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本案其实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法律适用的理解问题,是适用法律的问题,所以即使是根据改革试点办法,也应当由最高院进行再审。经过反复沟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交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再审。


但是在最高院的督促下,原审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一审裁定认定县级政府不具有补偿安置职责,系错误的。

再审过程中,县级政府主动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作出补偿决定。

至此,律师协助了当事人解决了强拆超期的问题,并迎来了补偿的机会,但从整个案件讲,履责之诉只是当事人获取补偿的破冰局面的第一步,针对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数额是否满意以及执行问题,我们后续还会有2篇文章跟进,分述补偿决定之诉以及执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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