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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拆案件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常见确认强拆违法及赔偿之诉,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重心也都聚焦于赔偿项目和标准上。然实际诉讼时,由于某些无形之手的干预,不予立案成了解决实体问题的拦路虎。我所律师团队在代理河北霸州房屋强拆案件中,就被立案庭告知法院内部有要求,当事人所在的征收范围内的纠纷,一律不予立案,如何破解立案难的问题,成了律师团队的首要工作。本文将结合案例,分享每个阶段立案的法律依据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律师协助当事人现场立案和邮寄立案
因本案强拆行为,根据现场照片、视频,公安调查以及强拆之前的强制决定等文件,能够明确本案强拆主体系县级政府、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现自规局)及当地的镇政府。于是律师为当事人起草诉状,将县政府、县国土、镇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当事人亲自去立案时,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接收立案材料,也没有做任何登记,并出现了三不行为,拒不登记、拒不收材料及释明原因、拒不出裁定。
因没有接收材料的证明,律师随即提示当事人以邮件的方式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并留存好邮寄凭证,确保未来如果立案不顺利,防止超过起诉期限。
后律师再次陪同当事人亲自前往该中院立案,中院仍是拒不登记、接收材料,并告知有内部要求,对某某片区案件目前无法立案。
这是律师第一次协助当事人立案的情形,在这个阶段主要涉及的法条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5条 “起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律师协助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
因中院对本案既不予立案,也未出具任何文件,且这样的情形,代理人在贵州等地之前也遇到过,随即依法重新起草诉状,向当地的省高院提起诉讼。并陪同当事人前往省高院立案,立案之前,也提示当事人先将起诉材料邮寄给省高院。但最终省高院也没有对本案立案,也没有电话指示下级法院对本案进行立案。
此阶段,主要涉及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三、律师协助当事人将诉讼转复议程序
因诉讼迟迟不予立案,坚持诉讼也很难解决当时的困境。因强拆发生不久就提起行政诉讼(此处当事人在强拆之后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值得嘉许,也为维权增加了时间筹码),没有超过复议期限。随即律师将起诉状更改为复议申请书,由诉讼转向当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遗憾的是,复议机关并未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阶段的法律条款主要有:
原《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四、律师协助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立案
诉讼转复议后,复议机关没有受理,此时在选择诉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中,坚持了诉原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因法院一直未予以立案,律师协助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立案。
主要的法律依据有:
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三)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当然,除律师提及的上述立案途径外,当事人自己对立案寻求了救济途径,如省高院没有依《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立案,其向最高院反应该问题,并申请向最高院立案;向本应立案的中院的信访接待中心投诉举报;向监察部门反应立案困难等。
经过律师和当事人共同努力,中院予以立案,并在进入实体程序审查之前,组织当地镇政府与当事人群体协商解决了本案,当事人最终获得了满意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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