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66166678

刑事案例100篇——第44 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1-10   浏览次数:471次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因对个人生活工作状况不满,产生厌世轻生之念,预谋以高空抛物方式杀人被司法机关判处死刑来结束自己的生命。2023年6月17日,周某入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某公寓33层某室。当日16时30分许,周某从该室窗户处向楼下连续抛掷两桶5升装桶装水,其中一桶砸中在公寓门前夜市摆摊的被害人董某某(男,时年34岁),致其肩膀、腿部等处受伤(未做伤情鉴定)。当日22时40分许,周某又从某室窗户处向楼下抛掷三罐未开封的可乐,其中一罐砸到夜市食客宋某(被害人,女,时年24岁)头部,致其轻微伤。周某见计划未得逞,寻机继续作案。同月22日21时许至23时许,周某在红旗街某公寓将半杯奶茶及从32层楼道里拿取的数块方砖,先后从该公寓天台和32层楼道内两处窗户处向楼下抛掷。当日23时许,周某在天台处抛掷的一块方砖,砸中正在某公寓门前夜市购买小吃的被害人娄某(女,殁年28岁)头部,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周某确认娄某被害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判决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以高空抛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某预谋采取向公共场所高空抛物方式加害无辜,连续多次抛掷方砖等物,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周某虽有自首情节,但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着我们“头顶上的安全”,侵害行人或楼下居民的生命财产权益,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具有现实的必要性。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也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以高空抛物这种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以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

 


上一条:刑事案例100篇--第89篇 驾校教练明知学员大量饮酒仍为其提供车辆在道路上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下一条:征地拆迁案例100篇——第35 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查处职责的救济途径
服务热线
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

010-66166678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