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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100篇——第45 杨某某等六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1-13   浏览次数:227次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网上购买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及中药粉勾兑到散装白酒中制造“壮阳酒”进行销售,合计金额83993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非法获利454700元。被告人毛某以牟利为目的,从杨某某处购买 “壮阳酒”后进行分装销售,合计销售481695元,非法获利277090元。被告人丛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毛某处购买“壮阳酒”后,以每瓶“壮阳酒”赚5元差价的方式将“壮阳酒”全部销售给殷某某,销售金额为148600元,非法获利24870元。被告人殷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丛某某处购买“壮阳酒”后,向王某某等7人销售,销售金额为86300元,非法获利58500元。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殷某某处购买“壮阳酒”后,向马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销售金额为2520元,非法获利840元。被告人范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杨某某处购买“壮阳酒”后,向许某等23人销售,销售金额为429338元,非法获利301740元。此外被告人范某某以娱乐为目的,发送淫秽色情视频共计51条。经鉴定,本案案涉 “壮阳酒”均不同程度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经药监局认定,本案案涉 “壮阳酒”均为有毒、有害食品。在此案中,公诉机关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结果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毛某、丛某某、殷某某、王某某、范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为谋取利益,明知售卖的“壮阳酒”系“三无产品”,仍通过各种途径非法销售有毒、有害“壮阳酒”,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杨某某、丛某某、殷某某、王某某、范某某分别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在不知道食品中含有上述两种西药成分的情况下超量服用或与其他药品合用,对心血管疾病和高血压患者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对人体视神经和神经系统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被告杨某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毛某等五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5万元至2千元不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某通过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其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8399300元;被告人杨某某、毛某、丛某某、殷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扣押的壮阳酒、塑料瓶、玻璃瓶、名片、盆、漏斗、宣传画、包装袋,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近年来,休闲保健的食品正成为消费者的“新刚需”,一些不法分子看到民间对保健食品的需求,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将普通散装白酒加入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他达拉非伪装成中草药“壮阳酒”,对外进行销售,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酒长期服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对于心脑血管患者更会造成生命危险,法院审理中支持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注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注重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让被告人充分认识法院对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零容忍”。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院依法保护食品生产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司法责任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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