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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3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2023)粤0402民保令 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告人王某辉对其前妻王某艳实施殴打、威胁等家 庭暴力行为;禁止被告人王某辉骚扰、跟踪、接触王某艳及其女儿王某某。该 裁定于2023年10月13日生效,有效期为裁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2023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辉到王某艳所在单位进行威胁恐吓,王某艳 乘坐同事的小汽车离开躲避。王某辉驾车追逐、逼停王某艳所乘车辆,在广东 省珠海市香洲区双竹街路段持棒球棍殴打王某艳及其同事,造成王某艳的两边 小腿皮外伤及该同事的左小臂红肿。次日,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决定 对被告人王某辉的上述殴打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 政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王某辉因本次行为已被行政处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人民法院未对其再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由办案人员对被告人王某辉进行了训诫 和劝导,警告其在行政拘留结束后不得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告人王某辉 作出书面保证不再犯。2023年12月9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辉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多次向王 某艳发送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截图及多条人身威胁信息。同月15日,广东 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辉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后移送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王某辉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 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 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第十二条 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据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 有执行内容的裁定,被申请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负有执行义 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 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辉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在上述裁定作出 之日起,负有“禁止对其前妻王某艳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骚 扰、跟踪、接触王某艳及其女儿王某某”的不作为义务。被告人王某辉在人身 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因威胁、恐吓、追逐、殴打王某艳及其同事被行政拘留 ,属于“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被告人王某辉被行政拘留、司法机关训诫后,虽然没有继续实施殴打,造 成被害人现实的肉体伤害等后果,但其仍然通过手机持续发送死亡威胁信息等 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无形的心理强制,其心理伤害程度和心理恐惧感,足以 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工作和生活,致使被害人处于生活失序状态。综合全案情 节,应当认定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辉对人民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有能力执 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辉有坦 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前科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1.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裁定确定的禁止性义务,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威胁,损害被 害人权益的,属于“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2.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殴打申请人,被行政拘留、司法机关训诫后,仍然 实施发送死亡威胁信息等行为,对申请人造成心理强制和心理伤害,严重影响 申请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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