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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100篇--第82篇通过将小型客车ETC设备安装至大型货车的方式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定性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1-27   浏览次数:377次

杨某龙诈骗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在大型货车上安装小型客车ETC设备等欺骗手段,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造成高速公路运营方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基本案情

为了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告人杨某龙利用高速公路运营方对小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的收费差异,分别于2023年6月27日、8月7日联系中介违规办理了两台小型客车ETC(ETC,全称为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设备,并将设备安装在其大型货车上使用。同年6月至8月,杨某龙逃缴高速通行费9次,少缴费用共计人民币17158.85元。杨某龙于2024年2月2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杨某龙已全额补缴上述通行费。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4)鲁021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杨某龙的行为构成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实践中,诈骗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欺骗被害人实际给付财物,还包括欺骗被害人减免税费、给予优惠等情形。例如,《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刑〔2002)1046号)明确,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诈骗定性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龙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主要理由为:1.其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根据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同一地区、相同行驶距离情况下,大型货车的通行费通常要高于小型客车。杨某龙将小型客车ETC安装在其大型货车上,“大车小标”,导致其货车在通过收费站时,收费系统误判其车辆为小型客车。2.被害人因认识错误而受到财产损失。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收费系统是由高速公路运营方设置,系统会根据读取的车辆ETC设备信息,包括车型信息,进而自动结算相对应车型的通行费用。虽然当时高速公路运营方没有工作人员在场,但是杨某龙虚构车型信息,通过满足收费系统设置的收费条件,使高速公路运营方基于认识错误对其按照小型客车的计费标准结算,少收取相应费用,受到财产损失。

因此,被告人杨某龙采取更换ETC设备的方法虚构事实,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诈骗数额、自首、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一审: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4)鲁021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2024年6月6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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