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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处分财产功能且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者的预设条件,如实施添加、删除数据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使控制者陷入错误认识并授予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财物权限的,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顾立伙同其父亲被告人顾全飞,利用旅客乘坐东航飞机后产生积分但未注册成为“东方万里行”会员之机,使用其掌握的虚假身份信息关联旅客信息注册成为“东方万里行”会员,获取里程积分。待需要兑换免费奖励机票时,或采用虚假身份证明,将乘机人假冒为会员的直系亲属等方法,提交东航人工确认立即生效为受益人;或在东航官方网页操作积分兑换免费奖励机票过程中,利用电脑软件绕过东航关于预设受益人的期限限制,将受益人信息算改为乘机人信息后立即兑换机票,从而骗取东航免费奖励机票51张自用或出售给他人,其中已成行46张,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成行5张,价值1万余元。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间,顾立、顾全飞伙同曾宪勇(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方法,由曾宪勇经营的上海辛航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航公司)招揽购票人,出售积分兑换的免费奖励机票4438张,其中已成行4070张,价值180余万元;未成行368张,价值10余万元。顾立、顾全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部分犯罪系未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理由及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本案中,在东航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处分财产功能且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被告人顾立、顾全飞通过关联或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等非法手段满足东航官网计算机系统控制者的预设条件,使东航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并授予其相应财物处理权限,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顾立、顾全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个人信息,虚构事实,使东航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并授予财产权限,进而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该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顾立、顾全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9年10月14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顾全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作案工具电脑一台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顾立、顾全飞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根据上诉人顾立的要求,汤某先后为顾立制作具有批量验证乘客是否系东航会员、可抢注会员等功能的软件,如东航官网自动注册、解析东航国内PNR编码、解析电子客票号码、解析东航国际PNR编码、东航官网机票下单等软件。从公安机关扣押的顾立电脑硬盘中查获的“出票工具(gu)反编译”源代码及相关程序,经功能鉴定,可绕过东航官网对受益人的管控校验,为任意旅客兑换东航积分机票,且可当天添加受益人,当天出票。
2.曾宪勇的辛航公司通过东航积分兑换的免费机票来源为上诉人顾全飞,曾宪勇向顾全飞账户汇款记录与积分兑换免费机票的情况相符。上诉人顾全飞、顾立系父子关系,顾全飞对于顾立的公司可通过设定的软件非法获取东航积分骗取东航的免费机票并从中牟利是明知的;樊某某等3人系通过顾全飞购买的机票,而该些机票并没有通过曾宪勇出票;相关电话录音鉴定还证实,系顾立拨打电话改签了樊某某、丁某某的机票,故可证实顾全飞参与全案犯罪事实。
3.在上诉人顾立与汤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顾立传给汤某的大量机票信息中,有三张机票及乘机人信息经证实系使用虚假信息注册为东航会员,该三个账户出票8张,联系人手机均为曾宪勇公司员工所留,经曾宪勇确认该些机票均为通过上诉人顾全飞获取的积分兑换免费机费,故顾立对于顾全飞与曾宪勇合作招揽购票人,通过顾立从汤某处购买的软件绕过东航官网,非法出票的事实是明知的,且实际参与出票,应认定顾立参与了全案犯罪事实。
综上,上诉人顾立、顾全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0年8月3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例系最高院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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