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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裁判要旨:
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行政机关不得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上述信息,且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基本案情:
当事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据当事人了解,征收方口头告知的补偿低于其他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故当事人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
陶朦朦律师、陈江波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别向当地的区住建局、区政府,申请书面公开某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后区住建局、区政府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对涉及当事人在内的分户补偿情况不予公开。后陶朦朦、陈江波律师,为当事人启动的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该信息公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观点:
1、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条、第21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第1款,以及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的部门规章等规定,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亦支持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2、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是否涉及个人隐私,需行政机关进行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2014年9月13日公布)案例3,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行政机关有义务对本案涉及个人隐私这一事实进行举证。同时,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了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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