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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案例100篇——篇4征收补偿决定案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6-12   浏览次数:391次

裁判要旨:

评估报告未送达,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基本情况:

当事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当事人与征收方不能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行政机关向当事人下发《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遂委托陶朦朦、魏巍律师维权。

律师观点:

1、《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1)评估机构的选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不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选定。

(2)评估机构未按以下程序,作出评估报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2、16条、第17条之规定,评估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估价师实地查勘——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评估机构出具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的公示——评估师就评估结果现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征收部门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3)评估报告未送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第1款、第22条的规定,评估报告作为作出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其未送达,是明显严重违法的,且还影响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

2、另外,律师还指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还有其他违法事项,比如缺乏法定事项,产权调换位置不明,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程序违法等实体和程序问题。

裁判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后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撤销了案涉的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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