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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行政协议客观上履行不能如何处理?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基本情况:19位当事人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但协议签订后,原本约定的补偿安置地点,征收方用于其他被征收户安置,导致协议未履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后该19位当事人委托陶朦朦、陈江波律师维权,诉请履行行政协议。
律师观点:
“信者,言之实也。”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原则,被称为民商法的“帝王条款”,虽然该原则常常适用于民商法领域,但行政机关作为社会事务的管理者,所为行政行为应具有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其做出的承诺应当信守。这既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也是对任何一个社会事务参与者的最基本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否则应当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另,对于不能继续履行行政协议,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裁判结果:本案原一审判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房屋回迁安置义务,并按协议支付增加超期回迁费用;律师认为原一审判决的采取补救措施不明确,且本案是否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一审未查明清晰。后经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法院或鉴定或协调,最终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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