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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案例100篇——第21 行政机关联合作出行政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各司其职,不得超越职权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8-13   浏览次数:279次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超出法定职权的范围作出行政行为,则属于“超越职权”。行政机关联合作出行政行为的,亦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各司其职,不得超越职权。我国城乡规划法约束的是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要求的建设行为具有查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内违反规划要求的建设行为具有查处职责。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无依照我国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四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规定,联合作出被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均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应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原告父亲艾某系xx村村民,因办厂及宿舍建设需要,自1993年以来,多次与所在村委会签署了土地租赁协议,且于1996年4月以xx厂的名义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后艾xx在上述地点建设了相应房屋。2019年11月1日,艾xx收到了被告xx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xx市生态环境局xx市分局、xx市xx镇人民政府、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1月1日联合对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艾xx于2019年11月5日前自行拆除上述房屋。艾xx认为,上述四被告于2019年11月1日对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形,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于2019年11月3日通过EMS的方式向被告xx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其撤销上述四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告xx市人民政府不予任何回应,经起诉后,法院作出xxx号行政判决,责令被告xx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2023年11月26日,原告收到了被告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编号为xxx《行政复议决定书》,错误地维持了被告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xx市生态环境局xx市分局、xx市xx镇人民政府、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1月1日联合对艾xx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复议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

1、四被告联合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职权依据;

2、被诉行政行为不是过程性行为,而是对原告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依法可复议可诉讼;

3、四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

首先,应当确定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四被告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了艾xx违法,对艾xx设定了义务,在此情况下《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属于过程性行为不能成立,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其次,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当围绕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作出机关的法定职权、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方面对其合法性予以全面审查。本案中四被告联合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规定。行政机关联合作出行政行为的,亦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各司其职,不得超越职权。我国城乡规划法约束的是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要求的建设行为具有查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内违反规划要求的建设行为具有查处职责。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无依照我国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四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规定,联合作出被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均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且四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仅载明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而未明确艾xx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具体条款,应属适用法律错误。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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