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联系电话:010-66166678 |
![]() |
|
联系电话:010-66166678 |
裁判要旨
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审判决确认鹿邑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赵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鹿政房征补决字【2018】1号)违法,并无不妥。因此在涉案征收范围内除赵峰外的被征收户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部分场地已交付施工的情况下,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已成事实,此时如果撤销涉案的征收决定,将已经形成的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实际影响对已经签约的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将会使后期建设等诸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一审法院从社会整体利益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慎作衡量,作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的判决并无不当。赵峰提出应予撤销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赵峰的房屋应如何补偿安置的问题。对赵峰产权调换申请,政府应继续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是现房安置必须满足入住条件,如是期房必须对交房期限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同时对安置房屋的落实有拖延时,应考虑由于拖延时间导致房屋价格上涨的因素,不应低于当地同期房屋的上涨幅度。如日后鹿邑县明道宫周边棚户区征迁改造项目在原址更改规划建设有可供安置的房屋,应优先满足赵峰就地安置的要求。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峰,男,1962年10月25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继艳,女,1962年1月25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鄂陵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刚,县长。
委托代理人廖鹏,鹿邑县真源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鹤连,河南梓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峰因与被上诉人鹿邑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行初2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继艳、李鄂陵,被上诉人鹿邑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廖鹏、王鹤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审判决确认鹿邑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赵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鹿政房征补决字【2018】1号)违法,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列举了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及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情形。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应予撤销还是仅确认违法而不撤销,关键在于判断撤销该行政行为是否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这也是确认违法判决的核心前提。但是"公共利益"、"重大损失"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对比作出判断。鹿邑县人民政府主张不应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理由是涉案征收决定范围内其他被拆迁人已经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已经对其补偿安置完毕,赵峰是最后一户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其余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已被全部拆除。如若撤销了该征收决定,势必会导致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的住户所进行的补偿标准毫无依据,进而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导致诸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目的在于通过古城墙修复和明道宫对面陈抟公园建设,弘扬老子文化,提升鹿邑县作为老子故里的整体影响力。改善该项目范围内住户的整体居住环境和生活环境,如果撤销该征收决定,势必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因此在涉案征收范围内除赵峰外的被征收户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部分场地已交付施工的情况下,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已成事实,此时如果撤销涉案的征收决定,将已经形成的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实际影响对已经签约的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将会使后期建设等诸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一审法院从社会整体利益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慎作衡量,作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的判决并无不当。赵峰提出应予撤销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赵峰的房屋应如何补偿安置的问题。本案中,赵峰、鹿邑县人民政府就房屋产权调换未达成一致意见,赵峰明确不同意货币补偿,强烈要求就地安置或在鹿邑县上清湖安置一套别墅。基于鹿邑县明道宫周边棚户区征迁改造项目在原址没有规划安置房屋,根据县城规划就近安置到原烟草仓库安置区院内,赵峰明确表示不同意。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只有货币补偿没有房屋安置的内容,在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赵峰向鹿邑县人民政府提出原地安置的申请,鹿邑县人民政府对赵峰书面答复是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充。但该复函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具体,就安置房屋的施工、竣工、户型、面积、楼层、结构、附属物等基本情况没有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鹿邑县人民政府提供安置房应对房屋安置的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全面的描述,以保证被征收人能获得房屋安置。故对赵峰产权调换申请,政府应继续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是现房安置必须满足入住条件,如是期房必须对交房期限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同时对安置房屋的落实有拖延时,应考虑由于拖延时间导致房屋价格上涨的因素,不应低于当地同期房屋的上涨幅度。如日后鹿邑县明道宫周边棚户区征迁改造项目在原址更改规划建设有可供安置的房屋,应优先满足赵峰就地安置的要求。
综上,原审判决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但不撤销该征收决定,符合实际情况,适用法律正确,裁量亦无明显不合理,本院予以维持。但鹿邑县人民政府在考虑房屋安置问题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责令鹿邑县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对赵峰提出的安置房产权调换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鹿邑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号:(2019)豫行终118号
(文章来源:河南高院公众号)
Copyright © 2024 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手机:19568712881 座机:010-66166678 邮编:100073 网址:www.bjgaoshi.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5号楼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