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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次数:25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已于2024年1月17日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法释〔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整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整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上一条:两高三部发布《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和《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下一条: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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