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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100-继承篇之二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6-07   浏览次数:58次

11、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

答: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可遗赠财产的自然人,而扶养人必须是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12、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抚养协议,也有遗嘱的,按照哪个办理?

答:应该优先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办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13、遗嘱是打印的,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要看情况的,打印遗嘱是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只要是符合打印遗嘱条件的,就是法律效力的,即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14、自己通过录音录像形式对身后的财产做出的处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如果是自己通过录音录像对身后的财产做出的处理,如果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条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15、遗嘱是他人代书的,但是代书人是继承人之一,该遗嘱是否有效?

答:该遗嘱无效。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而继承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6、有被继承人留下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有公证遗嘱等多份遗嘱,到底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如果内容不是相互抵触,各自有效;如果是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7、被继承人立了一份遗嘱,将房子留给了大儿子,后来觉得大儿子不孝顺,想撤回、变更遗嘱,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答:可以通过订立撤回遗嘱,或者变更遗嘱形式;也可以重新订立新的遗嘱;可以通过出售该房产形式,或者将该份遗嘱销毁,或者写上该遗嘱无效等方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18、遗嘱的内容有涂改的地方,但是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字,不确定是否是立遗嘱人修改的,该修改的部分是否有效?

答:如果能够证明是立遗嘱人修改的,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修改的部分是有效的,如果不能证明是其立遗嘱人自己修改的,那么该修改的部分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四款“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9、遗产的管理人如何产生?

答:1、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遗嘱管理人,即在遗嘱中指定了的遗嘱执行人为遗嘱管理人。2、没有遗嘱支持人的,继承人应该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3、继承人未推选的,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有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族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0、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或者组织么?

答:完全可以的,但是继承人中如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应该给该继承人留有必要的份额,如果没有留足必要的份额,则该部分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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