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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问答100 问-继承篇4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6-17   浏览次数:57次

31、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么?

答:要看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则不能继承,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则能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2、代为继承人能继承的份额是多少?

答:代为继承人能继承的份额是被代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部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3、继承人的哪些行为会绝对丧失继承权?

答:下列行为会导致绝对会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第一、二、四项:(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34、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是否必然会丧失继承权?

答:要看其是否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是否表示宽恕或者谅解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第二款:“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35、继承开始后,有继承人并不知道继承已经开始,由哪些人负责通知?

答:知道死亡的继承人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如果继承人都不知道的或者知道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36、死亡抚恤金是遗产么?

答:死亡抚恤金是国家给予死者近亲属或者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作用,且死亡抚恤金发生在死亡之后,显然不属于遗产。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分配,起诉到法院的,其案由不是继承纠纷,而是其他的案由。所以进一步证明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但是对于抚恤金的分配,可以参照继承的原则来进行分配。

 

37、知道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密码,是否可以直接支取?

答,是可以直接支取的,但是如果支取后产生的继承纠纷,银行不负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二项“存款人已死亡,但存款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者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38、不知道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密码,如何支取?

答:按照下列规定支取:

2021年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对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但需要一并计入限额)存款,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须办理继承公证,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但需要一次性提取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的账户。同时,鼓励银行在1万~5万元具体确定免公证提取限额。考虑到居民的储蓄习惯,存款未结利息可不计入该限额。

但是,要提供相应的材料,

对于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出生证明、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对于已故存款人的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申请的,除了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需要提供指定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遗嘱。

 

39、被继承人生前有尚未缴纳的税款或者有债务的,分割遗产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应当从遗产中先行清偿,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40、在被继承人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者债务的,不同的继承方式的继承人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答:“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法律依据: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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