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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问答100篇-继承篇10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47次

91、张三是市民,父母早亡,其未结婚,也未收养子女,未立遗嘱和遗赠,某日张三遭遇事故不幸去世,留有一套房产、家具及生活用品、存款等财产,问,其遗留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答:张三遗留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92、接上问,如果张三是农民,那么其所遗留的财产如果处理?

答:张三遗留的财产归其所在的集体组织所有,注意归集体组织所有后,未对该财产的用途作出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同上

93、乙继承了甲的遗产有20万元,但甲尚有未缴纳的税款 20 万元,对外欠债15 万元,问:乙是否应当全部清偿甲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答:乙以继承的20万为限清偿甲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94、接上题,如果乙放弃继承甲的20万遗产,其是否还应清偿甲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答:乙可以不用清偿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95、甲与乙结婚,甲在结婚 8 个月后因病去世,此时乙已经怀孕6个月,在对甲的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份额,问,该遗产分割是否合法?应该如何处理?

答:该遗产分割不合法,应该从继承人已经继承遗产的扣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96,接上题,如果该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该遗留的份额如何继承?

答:应该由甲的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97、继续接上题,如果该胎儿出生后死亡的,该遗留的份额如何继承?

答:应该由该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即应该由乙继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98、乙欠他人的50 万元,法院判决其应支付他人 50 万元,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现在乙的父亲去世,乙可以继承遗产50多万元,现在乙放弃继承,该放弃行为是否有效?

答:该放弃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99、甲是孤寡老人,邻居乙经常照顾甲,甲去世后,其遗产归了民政部门,问:乙是否可以起诉分割甲的遗产?

答:乙是可以的要求分割甲的遗产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 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100、甲与乙是夫妻,其共同有一套 100 多平米的房屋,共同存款 60万元,甲去世后,在对甲的遗产分割时,应该如果处理?

答:应该将甲与乙共有的财产一半分出来归乙所有,其余的作为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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