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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之婚姻家庭篇(2)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7-09   浏览次数:30次

11、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答:可以。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要求未直接抚养一方增加抚养费。有以下三种情形,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12、一方入狱,配偶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答:可以,但是因为入狱被限制人身自由,所以一般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法协议离婚。管辖法院一般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3、离婚后,是否可以再次提出分割财产?

答:可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14、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答:依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针对上述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就是说,不包括后续没有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3、针对上述第(五)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就是说,上述三项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吗?

答:可以。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6、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将房产登记在为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该房产?

答:需要看具体情况。

首先,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应推定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不能简单地推定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需要举证证明在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思不是为赠与未成年子女,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否则,离婚时法院一般会认定成立赠与关系。

一般法院认定该产权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都会结合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综合判断夫妻双方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定。

17、离婚后,可以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吗?

答:可以。但中止探望必须有法定理由,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但《民法典》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具体列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有哪些,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2)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3)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4)探访权人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5)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18、婚内出轨赠与他人的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吗?

答: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19、原告或被告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可以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

答:一般当事人必须出庭,无法仅委托律师出庭。离婚案件是身份关系的变更之诉,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解除,而且涉及家庭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如果确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0、离婚案件中,一般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答: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实践中法院判决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去进行综合衡量,如果未来该现实情况发生了比较大的改变,子女可以申请变更抚养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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