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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查焦点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156次

一、基本案情

淮安某脚手架公司、金某某与淮安某建筑公司、邱某某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淮安某建筑公司将建设工程中的内外墙脚手架及所有辅助设施和防护、维护的搭拆工程分包给淮安某脚手架公司、某某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量发生争议,引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陶朦朦、孙超

 

二、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1.承包协议书》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没科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应认定无效。

2.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支付工程款?

《承包协议书》被确认无效后,因原告已按该《承包协议书》的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外脚手架搭设工程量,故原告请求参照该《承包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当予以支持

3.工程量怎么认定?

对于原、被告争议的案涉工程外脚手架搭设面积问题,经申请鉴定,法院最终委托江苏某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量进行了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并据此判决。

 

三、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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