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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几家欢喜几家愁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4-22   浏览次数:8次

当我们遇到资金周转不开的时候,往往选择向亲朋好友借钱。对借款方来说,不需要经过复杂的金融借贷审批手续,很轻易的就能完成资金的筹集周转。但对于出借方而言,往往会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对借款方产生过分的信任,导致在借款过程中没有出具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以此而引发出一系列的借贷纠纷。笔者团队结合近期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作一阐述。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民间借贷成立的要件

一是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民间借贷不要求一定要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从实践来看,最常见的形式有:借条、欠条、借款合同、口头借款以及通过聊天软件等新型电子数据形式达成借款合意。

二是交付钱款的事实。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只有交付了借款,民间借贷关系才会成立。交付借款一般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形式。

三、民间借贷的本金怎么计算。

1.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俗称砍头息),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四、民间借贷的利息怎么约定。

一是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是民间借贷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是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和《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期内的利息的,依法不予支持;但对于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是既未约定利息又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应当先确定“借款期限”问题。借贷双方可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确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确定后,可按照第三个层次的方法来确定利息。如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不能确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合理期限”之后的逾期利息,参照第三个层次的利息确定方法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民间借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借条上载明还款日期,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分期还款的,以最后一期为准计算诉讼时效,即约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出借当事人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就会产生借款债权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就是这一精神的典型体现。

六、怎么证明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原告来说,需要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即需要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实际交付钱款。包括借条、欠条、收条、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等凭证以及在日常短信、微信等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反应或者透露出双方存在借款,且被告对借款事实(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等)进行确认。

现实中往往遇到只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没有欠条的情况,针对此,《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民间借贷纠纷还涉及到其他的因素,比如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承担、夫妻一方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建议大家在民间借贷中要保持清醒头脑,签订规范合同,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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