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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因谁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引发纠纷诉至法庭的比较常见,因谁是孩子的母亲引发的纠纷就非常罕见。但这罕见的案例却真实的发生在厦门市,大美和小丽都说自己是孩子的妈妈,大美声称孩子是自己亲生血脉,小丽声称孩子由自己怀胎分娩。那么究竟谁才是孩子的妈妈?该如何确定亲子关系?孩子究竟该由哪位妈妈抚养?
一、双方争议
大美:“她只是代孕,我才是孩子母亲”
原告大美向法院起诉称,自己是个单身主义者,一直希望有个孩子,但因身体问题不便生育。2020年,她与小丽相识,小丽了解她的情况后表示愿意帮助代孕。后大美联系了某生殖服务机构,两人多次到医院进行前期检查、治疗,为接受试管助孕做准备。8
2021年12月小丽在医院产下一女婴。2022年2月小丽将孩子抱走,并将孩子登记为小丽女儿,之后不再让大美接触孩子。大美声称小丽是“代孕”,因为自己希望生育孩子且有一定经济基础,于是就提供卵子并承担购买精子等各项费用,由小丽代孕。所以,孩子与小丽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才是孩子的母亲。
被告小丽:“我不是代孕,我们是同性伴侣,孩子由我生育!”
小丽辩称,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经双方经过协商后的共同决定生育小孩,并同意小孩出生后户口跟随小丽,并由双方共同抚养成人,故大美称小丽为代孕完全是捏造事实。
小丽称其同样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孩子由我十月怀胎分娩孕育,我与孩子具有天然的亲子关系和浓厚的情感联系。小丽坚持说,自己是孩子的母亲,而且孩子尚小,更需要小丽的哺育和陪伴,而大美跟孩子并没有坚固的情感和血缘联系,既不是孩子的母亲,亦不是孩子的父亲。
二、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确认,大美与小丽原系同性伴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协商决定生育小孩,胚胎的卵子由大美提供,购买精子,孩子出生后由双方共同抚养。后双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上述卵子和精子结合后由小丽孕育分娩丫丫。丫丫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小丽,未记载父亲信息。丫丫自出生至2022年2月26日由双方共同照顾,之后由小丽带离住处,并与小丽共同生活至今。
在法院审理期间,大美曾法院申请对其与丫丫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但是遭到小丽的拒绝。小丽表示,双方已对丫丫的出生方式进行了确认,其亦认可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系大美提供,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孩子尚且年幼且与她共同居住在外地,也无法配合进行鉴定。
三、法院判决:
无法证明大美与孩子具有血缘关系,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均确认丫丫系以大美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小丽孕育分娩。但是,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丫丫具有大美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大美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原告大美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丫丫的母亲,其要求丫丫由其抚养,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所以,针对大美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大美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大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今并无二审判决信息。
四、律师观点:
一审判决理由值得商榷。
首先、虽然《民法典》对买卖人体细胞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买卖人体细胞(精子或卵子)后,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而形成的亲子关系。
其次、大美与丫丫之间具有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一个生物学名词,并非法律的定义,遗传基因是判断血缘关系的唯一标准。不能以无明确法律规定,就否定大美与丫丫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的事实。反而是如果否定了大美与丫丫之间的血缘关系,将与法律和伦理相冲突,假设20年后,丫丫长大成人,与大美哥哥的儿子相恋,如若二人结婚,明显与《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相冲突,有违人伦。
最后、律师认为,应该确认大美与丫丫之间的母女关系,在小丽抚养、监护丫丫的前提下,应当准许大美有探望的权利,同时认定大美有抚养义务,定期向小丽支付丫丫的抚养费。一个开放、包容、多元的社会,应当尊重少数群体的选择。在其选择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应当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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