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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100篇——第46 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1-14   浏览次数:338次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系磐石市某某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粮油公司)、都兰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矿业公司)、都兰县某某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林省某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担保)诉被告某某粮油公司、周某某、任某(周某某妻子)、王某2、某某矿业公司追偿权债务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某某粮油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某某担保偿还代偿款6519524.47元,若逾期则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周某某、任某、王某2、某某矿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周某某以其名下某某矿业公司的股权、某某某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王某2以其名下某某某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后因周某某、任某、某某矿业公司等拒不履行调解书,某某担保向法院申请执行。2022年8月10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粮油公司、周某某、任某、王某2、某某矿业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76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经开法院向周某某、任某等邮寄送达该裁定书,2022年8月17日任某签收了此法院专递邮件。在此期间内,2022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某某矿业公司名义与朱某某签订铅精矿购销协议。为规避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周某某让朱某某货款汇入某某矿业公司出纳李某某的个人账户。经统计,2022年8月30日至9月20日,朱某某分多次向李某某账户汇入共计350万元,周某某指示李某某将上述钱款汇给张某1、白银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用于归还借款,并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隐瞒,致使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周某某等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3年4月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侦查,于2023年11月29日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

判决结果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周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形下,隐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法治社会的构建要求全民守法,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负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挑衅、践踏司法权威,严重侵害通过诉讼程序取得胜诉的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极易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必须依法严惩。本案中,周某某为规避被人民法院执行财产,让朱某某将货款汇入某某矿业公司出纳李某某的个人账户,隐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被依法判处刑罚。2024年10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该罪入罪、从重处罚情形及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等困扰实践多年的问题,表达了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的决心。司法机关将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持续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弘扬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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