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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利益为由而降低补偿标准,于法无据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205次

代理房屋征收拆迁案件中,经常听当事人向律师抱怨道:当地的征收部门告诉我们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不是为了商业利益,所以补偿只有这么多。该补偿的价格远远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拿到的补偿款根本不能购买到同等面积的房屋,或者置换的房屋面积少于被征收的房屋的面积认为极其不合理、不透明、不公平

那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补偿是否就一定低一些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我们来看看关于征收补偿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是我们经常称的国务院590号令)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该公平、合理的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改善居住条件,如果给予货币补偿的,其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有观点认为农村的房屋因为不能交易,所以无法按照周边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只能按照重置价格补偿笔者认为,这是对农村村民所享有的房产价值的区别对待,在不能进行产权置换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情况下,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对农民来讲是极其不公平的,农村房屋不能交易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不代表其价格就比市场价格低,既然面临到市场购买房屋,那么就应该按照类似房地产的价格给予补偿。故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为了公共利益被征收,均应该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所谓的为了公共利益就低补偿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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