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联系电话:010-66166678 |
![]() |
|
联系电话:010-66166678 |
裁判要旨:征收土地报批时,未如实查明土地使用权情况和农村村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报批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基本情况:当事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某村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面临征收拆迁,但过程中未见征地公告,且征收过程中没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登记等,当事人遂委托陈江波律师维权,核实征收的合法性。
律师观点:1、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问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的除外”,本案征收过程中,未见征收土地公告,当事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案涉批复,故复议申请期限自信息公开回复之日起算,后复议机关采纳律师该观点;
2、关于征地批复合法性问题
关于案涉土地批复合法性问题,律师提出存在(1)未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2)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3)未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案涉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发布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4)未依法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等等违法的情况。
本案复议中,最终省政府撤销案涉批复,主要采纳了律师上述观点中的第一点,即未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
裁判结果:撤销了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
复议决定:
Copyright © 2024 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手机:19568712881 座机:010-66166678 邮编:100073 网址:www.bjgaoshi.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5号楼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