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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违法建筑的权限范围限于其行政区域内的乡规划区及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对虽位于其行政区域内,但属镇规划区的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无处置权限。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建筑有处置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应予撤销。
基本案情
原告在xx镇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8月18日,原告收到被告送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17时前拆除位于xx镇房屋。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实认定不清,且程序实体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xx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关于不同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处置主体不同的规定一致,均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违法建筑的权限范围限于其行政区域内的乡规划区及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对虽位于其行政区域内,但属镇规划区的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无处置权限。就本案情形而言,xx镇现已无乡规划区的设置。被告作出的涉案《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在“违法事实”部分载明涉案建筑的地点在“xxxxxx”,明确了涉案建筑属于被告下辖xx区的管辖范围,与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的“该地块属于xx镇农庄村的集体土地”并不一致,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对涉案建筑位于村庄规划区内的事实予以证明,故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建筑有处置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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