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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之诉——撤销or变更?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4-11   浏览次数:114次

上一篇文章我们讲到,履责之诉只是当事人获取补偿的破冰局面的第一步,后续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又该采取怎样的诉讼策略呢?

实践中,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常见提起撤销补偿决定之诉。但遇到征收补偿决定被多次撤销,撤销后行政机关再次作出补偿决定,仍不能弥补被征收人因征收遭受的损失时,如果反复提起撤销之诉,行政机关反复做补偿决定,再反复撤销,如此循环,将不利于问题的实质解决。下面笔者结合上一篇文章及具体的案例,谈一谈针对反复作出补偿决定时,实质化解纠纷的手段和诉讼策略。

前文提及,行政机关一直未对案涉房屋进行补偿,后经律师为其启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之诉,后行政机关才作出补偿决定书。但2022年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价格过低,后律师为当事人提起撤销补偿决定之诉,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后二审法院撤销了行政机关2022年作出的补偿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2023年行政机关再次根据生效判决作出第2份行政补偿决定,但令人失望的是,这次作出的补偿决定数额,甚至低于已被撤销的第一次补偿决定上载明的数额。

如此情况下,律师并未为当事人再次启动撤销补偿决定之诉,而是和当事人协商,启动了变更补偿决定书内容之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请具体的补偿数额。

后一审法院对被告是否具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补偿方式是否合法、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能否作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适用的标准以及补偿决定是否存在漏项等方面进行审查,直接改判了补偿决定的内容。

目前这份判决已生效,现行政机关还未依法履行该判决,下一篇文章,我们将为大家讲解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如何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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